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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高居購屋糾紛榜首 |
房東:依卡 發表時間:2012-11-11 |
「房屋漏水」一直高居「購屋糾紛排行榜」的榜首,幾乎是每四件糾紛,就有一件是因漏水引起的。因此,民眾在買房子時,不論你買的是中古屋還是新成屋,都應檢視房子有無滲漏水的問題。房屋漏水是件非常麻煩的事,讓一般房屋使用者甚為頭痛,雖然可以委請專業人士抓漏,甚而修繕處理,但常有無法根治之情形。目前司法實務上認定房屋漏水問題為「買賣標的物之重大瑕疵」,因為公寓大廈房屋的通常效用即為供居住使用,倘有漏水,足以影響居住之目的,對居住環境品質會造成極大不利的影響。漏水問題為重大瑕疵民法規定,賣方必須擔保其所出賣之物。沒有瑕疵,也不得刻意隱瞞,但若買方於簽訂契約時,賣方已清楚告知該物有瑕疵,則買方必須自行承擔責任。如果購屋者不幸買到漏水屋,可以請求原售屋者修繕,或是要其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但是要注意,請求權行使有時效性,如果踰越法定期間就不能再要原售屋者賠償了。李姓女子於九十四年十月以五百四十萬元向趙姓男子購買桃園縣平鎮市的一棟房屋,李女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搬進新家後,發現房屋有嚴重漏水之情形,乃通知趙姓男子處理,惟趙置之不理,李女因趙於買賣契約留存之住址為他出售的這間房屋地址,並非趙的實際住所,致無從聯絡趙,一直拖到九十八年六月始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五十四萬元。已逾法定除斥期間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李女敗訴,法官指出,民法第三六五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因物件有瑕疵,得解除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五六條規定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件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李女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將房屋漏水事通知趙,依民法上開規定,其應於通知後六個月內即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前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惟李女遲至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始提起本件訴訟,顯已逾法定之六個月除斥期間。法官表示,趙在買賣契約書所留的賣方地址雖為出售的這間房屋地址,但契約上有趙的身份證字號,李女可以透過訴訟或公示送達之方式,對趙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因此,趙縱未於買賣契約書記載實際住所,並不影響李女減少價金請求權之行使。有意購屋者要保障權益,最好在雨天過後或雨季期間勤去看屋,或是透過房仲買屋,將來交屋後若發現屋內滲漏水,可於半年保固期內委由房仲出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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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住戶:妙真 發表時間:2013-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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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住戶:王勝治 發表時間:201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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